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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3个月维保一次!无锡引发《无锡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乐鱼体彩   |  发布时间:2024-01-22 02:48:56  |  点击率: 16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苏市监特设函〔2020〕3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苏市监特设函〔2020〕3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的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的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一)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二)激发市场活力。继续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三)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测试资源,充分的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地发挥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四)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2021年年底前,在无锡全市范围内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在经开区全区开展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江阴市、宜兴市自行安排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参与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2022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开展调整电梯检验测试方式试点工作。在全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险覆盖率达90%以上。全面实施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可追溯系统。

  按需维保是指电梯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运行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科学确定按需维保方案,包含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周期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可以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作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其他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5.电梯维保单位能够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要求制定维保工作品质衡量准则和质量承诺,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电梯维保平台上公示。

  1.电梯维保单位制定的按需维保方案、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需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征得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

  2.向电梯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附件1)和《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设备清单》(附件2)等相关书面材料备查。

  3.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合乎条件的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核,市局将统一公布合乎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清单。

  4.进行按需维保的电梯更换维保单位、维保合同或责任保险合同到期重新签订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电梯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终止其试点项目:

  5.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7.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经核实的维护保养质量投诉较多,每年年度救援超时3次以上,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试点的其它情形。

  被取消试点资格的维保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中不得升级,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星级,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1.确定试点电梯。试点区域内电梯全部纳入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存在特殊情况不参与试点的使用单位应向电梯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递交《暂缓试点申请表》(附件3),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局审核,市局将统一公布暂缓试点电梯清单。

  (1)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试点区域的电梯检验工作由本市公益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本市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试点区域承担电梯检测服务。

  (2)拟在试点区域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向市局提出申请(附件4),市局委托组织人员对照总局《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现场审核并报省局确认后,公布试点区域从事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符合要求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可以且仅可以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的电梯检测。

  (3)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拟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需在我市设立办事处,办事处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检测人员(检测人员需在该单位完成执业注册),并对开展检测工作的服务质量做出公开承诺。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局提出申请(附件4),市局对提交的材料和办公场所、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等组织审核和评价,择优选择不超过5家检测单位(自检测除外)从事试点区域电梯检测服务,以后电梯数量每增加2万台增加1家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局。

  3.对接信息化系统。各试点电梯检测单位应建立完善检测信息化系统,在检测工作开展前,与市局特种设备监察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各电梯检测单位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应全程进行视频采集并建档留存备查,视频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

  1.从事试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局《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56 号附件 4)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国市监特设〔2020〕56 号附件 3)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负责。

  2.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

  3.检验、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10天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传检验、检测数据,供社会公众查询。并持合格检测报告联系所属检验机构更换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按照要求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面粘贴《电梯检测标志》,标注检测单位、此次检测时间和下次检测时间。

  4.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无理由拒绝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检测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对发现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1.电梯检测单位不按照总局《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

  2.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不再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的;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市局要求统一工作思路和工作步调,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强化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认真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全力保障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加强试点电梯的日常监管,对试点检测的电梯开展专项抽查,督促电梯检测单位要按规则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守牢试点期间安全底线。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还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做好准备。市局牵头做好按需维保信息公示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建设,调整无锡市电梯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传输接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确定相应的试点区域,制定具体试点工作细则。江苏省特检院无锡、江阴、宜兴分院要做好电梯检验数据清理,配合检测单位做好《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更换工作。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定期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请于每季度末20日前向市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